阅读: 次 更新时间:2019-04-17
美国于2018年7月6日对来自中国总值340亿美元的第一批产品加征25%的301条款关税,涉及818个税目。当天,美国贸易代表处发出通告,表示相关人士(包括非美国进口商、出口商、贸易商和贸易协会)可为归入其中一个受影响关税分项的特定产品申请豁免,并详述申请程序。
申请豁免概述
早前美国已宣布对钢材和铝材征收232条款全球性关税。申请豁免232条款关税的程序与申请豁免301条款关税的程序不同。
美国贸易代表处允许任何相关人士,包括代表其成员的贸易协会,就301条款关税提出适用于特定产品而非特定申请人的豁免申请。基本上,若产品获得豁免,所有在相同关税分项下进口到美国的产品,只要符合特定豁免的书面说明,就毋须加征25%的301条款关税。截至8月底,就第一批加征301条款关税的产品来说,已提交的豁免申请约有1,100宗,但当局至今尚未批出豁免。
另外,值得注意的是,截至8月中,美国商务部已上载27,447宗请求豁免一系列产品加征232条款关税的申请,其中24,834宗涉及钢材,2,613宗涉及铝材,但至今只就约2,994宗申请作出决定,其中钢材为2,770宗,铝材为224宗。其中,1,820宗申请获得批准,即有关钢材的申请有1,707宗获准,占总数的7%,有关铝材的申请有113宗获准,占总数的4%。
草拟申请书注意事项
为便于当局处理针对特定产品的豁免申请,申请人应确保相关产品入境时,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能予以识别和归类。总的来说,申请人应该:
1、严格遵循美国贸易代表处的指引,在提供产品的详细物理说明时,避免使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无法合理地核实的含糊术语、字句或叙述语;
2、就产品分类准确引用美国协调关税表(HTSUS)10位数分项;
注: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以往对类似产品的裁定,可在「海关裁定网上搜寻系统」(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)中查找,作参考之用。
3、明确说明在过去3年申请人每年进口中国产品的数量和价值;
注:若申请人为行业协会,应根据其成员的数据提供资料。如果没有准确的年度数量和价值资料,则应作出估算,并解释估算的依据。另一方面,出口商可以引用这方面的出口数据。
4、注明所有发票和相关装运文件将包含获豁免项目的完整说明,以便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执行条款;有关产品可单次发货,或以同一货柜装载,以便核实,或按照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额外资料。